山東鋼鐵集團濟鋼板材有限公司東-1資產包(210噸轉爐、4300mm寬厚板區域)
圍觀數:15798轉讓底價: 32,803.38萬元 | |
項目編號:SWZC18330H | 保證金: 6,560萬元 |
保證金支付方式:其它 | |
轉讓方: 山東鋼鐵集團濟鋼板材有限公司 | 掛牌起止日期:2019-01-04至2019-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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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基本信息
項目編號 | SWZC18330H | 監測編號 | GR2018SD1000484-2 | ||||||||||||||||||||||
標的名稱 | 山東鋼鐵集團濟鋼板材有限公司東-1資產包(210噸轉爐、4300mm寬厚板區域) | 轉讓底價 | 32,803.38萬元 | ||||||||||||||||||||||
掛牌日期 | 2019-01-04 | 掛牌截止日期 | 2019-01-31 | ||||||||||||||||||||||
資產評估及備案情況 | |||||||||||||||||||||||||
中介機構 | 山東瑞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評估基準日 | 2017-12-31 | ||||||||||||||||||||||
評估結果(萬元) | 36,448.2 | 備案單位 | 山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 ||||||||||||||||||||||
機械設備具體信息 | |||||||||||||||||||||||||
設備現狀 | |||||||||||||||||||||||||
規格型號 | 生產廠家 | ||||||||||||||||||||||||
計量單位 | 數量 | ||||||||||||||||||||||||
購置日期 | -- | 成新率 | |||||||||||||||||||||||
設備存放地 | |||||||||||||||||||||||||
詳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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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條件
掛牌開始日期 | 2019-01-04 |
掛牌公告期 | 20 個工作日 |
是否自動延牌 | 是 |
延牌規則 | 如果公告期結束時,征集到的意向受讓方少于(0)個意向受讓方,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延長周期,最多延長(2)個周期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優先權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 是 (放棄或不涉及)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1、轉讓標的整體受讓,不予拆分。 2、轉讓標的為濟鋼板材有限公司東-1資產包(210噸轉爐及4300mm寬厚板區域)內生產線設備(設施)以及該區域內的建、構筑物等(簡稱“資產包”),主要設備設施為1座KR鐵水預處理設備、2座210噸轉爐及其附屬系統(不含副槍)、1座LF精煉爐、1座RH精煉爐及鍋爐,2臺連鑄機搬遷后剩余橫移臺車等設備、設施,配套除塵設備設施、部分水處理設備設施、起重設備、動力管線等設備設施,4300mm寬厚板1臺預矯直機、1臺剪刃磨床、1座緩冷坑等設備。區域內部分電氣設備、設施,公輔介質管網、鐵路設施、廠房建筑物、構筑物、部分備品備件等資產。主要設備設施見附件1《東1資產包區域主要設備設施參考清單》 3、轉讓標的所在區域邊界為東至濟鋼東部廠界;南至工業北路廠界;西至石河東岸;北至東區綜合原料場南側圍墻至廠界。不在此次轉讓范圍內的設施詳見《濟鋼板材有限公司東-1資產包掛牌處置拆除有關標準要求》(簡稱《標準要求》,《資產交易合同》附件1)中“資產處置的范圍”。 4、意向受讓方應在掛牌期限內參加現場踏勘并簽署《現場踏勘確認書》(詳見附件),《現場踏勘確認書》將作為報名時的必要文件。 5、本次資產轉讓所涉及的圖紙資料不完整,僅提供設備現有的部分隨機資料。 6、本次掛牌價格為不含稅價。轉讓方收到轉讓價款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以資產包中資產購置日期(以2009年1月1日為分界),由轉讓方向受讓方開具相應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占99%,稅率為3%的增值稅發票占1%。 7、本次轉讓標的數量與質量均以移交時的現場實物現狀為準進行交接,轉讓方不承擔任何質量保證責任。 8、轉讓資產的其他事項詳見魯瑞華評報字(2018)第0009號《資產評估報告書》。 標的查看聯系人:李先生,聯系電話:0531-86196105。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轉讓方原因所引發的風險因素,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10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及合同附件。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全部交易價款支付至山東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轉讓方指定賬戶支付履約保證金3280萬元(按照交易價款的10%計算交納)。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付清所有款項后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在標的物現場按現狀進行資產交割,并簽署《交割確認書》(詳見附件)及《交易價款劃轉通知》,同意將交易價款由產權交易中心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6、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如果未按約定期限付清所有款項的,每逾期1天,按轉讓價款的1‰向轉讓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0天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按交易保證金金額承擔賠償責任,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違規違約造成的損失的,轉讓方可以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7、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約定期限完成轉讓標的交割的,每逾期1天,按轉讓價款的1‰向轉讓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0天的,轉讓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受讓方按交易保證金金額承擔賠償責任,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違規違約造成的損失的,轉讓方可以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8、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身或聘請的施工單位必須滿足國家相關施工資質要求,并依法委托專業監理公司對轉讓標的拆除施工進行管理。 9、意向受讓方須承諾,以轉讓標的所在區域邊界為限,不得越界拆除。 10、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資產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40個日歷天內,完成該資產包區域內全部標的的拆除、運輸及現場清理平整工作,達到《標準要求》(詳見《資產交易合同》附件1)中“拆除的工期及標準”要求,并經轉讓方驗收合格。 1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行準備拆除、裝卸、運輸等器具與機械等,所有作業器具與行為須符合《標準要求》中的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按照《標準要求》進行,如未按規定履行,轉讓方有權按《資產包履約考核細則》(詳見《資產交易合同》附件4)扣除履約保證金。 1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承擔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增值稅。 13、轉讓標的權屬變更登記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稅費,由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
處置方案 | |
組織交易方式 | 網絡競價 |
受讓資格及審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記審核 | 是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為依法設立的境內企業法人。 2、意向受讓方須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受讓。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否 |
是否允許網上報名 | 允許 |
保證金交納規則 | |
收取方案 | 本次標的處置保證金收取方式為固定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為6,560萬元。 |
交納截止時間要求 | 掛牌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 |
保證事項 | 受讓方應按約定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并按規定交納交易費用。 |
轉讓方基本情況
轉讓方名稱 | 山東鋼鐵集團濟鋼板材有限公司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注冊地(住所) |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工業北路21號 | ||
法定代表人 | 薄濤 | 注冊資本 | 50000.000000萬(元) | |
企業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
內部決策情況 | 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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